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487

关于印发《 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20191031



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学校住房资源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短期承租居住的周转性住房。周转房只租不售。

第三条 周转房分配坚持 的原则,周转房管理实行期限性、契约化、周转性、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周转房行使管理职责。

人事处负责对引进的人才周转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对新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信息进行审核。

财务处负责收取周转房保证金、代扣周转房租金等。

保卫处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违规使用的周转房。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周转房的物业相关服务、房屋维修维护等。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人员申请、租用、退出周转房负有管理职责。

第三章 租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人才住房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租赁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本人及配偶在芜湖市区未购买任何性质的住房。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退房流程

第八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 周转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人事处核准后,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申请人按规定的房源范围选择周转房。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只可申请一套周转房。教职工已申请并租赁过周转房的,不可再次申请。

选房原则:职称高的优先选房;职称相同的,进校时间早的优先选房;职称和进校时间均相同的,年龄较大者优先选房。

(二)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周转房后即为承租人,签订《 周转房租赁协议》。

(三)承租人凭《 周转房租赁协议》到财务处缴纳租房保证金。

(四)承租人凭《 周转房租赁协议》和保证金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取住房钥匙。

第九条 周转房退房流程

(一)承租人可以随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房申请。周转房到期后应及时提出退房申请。

(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对承租人所租住房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住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停扣承租人租金。

(四)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承租人凭保证金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租房保证金退款事宜。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保证金标准

新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在拿住房钥匙前,需缴纳租房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

第十一条 保证金管理

承租人退房时,结清租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且房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整洁,保证金退还本人。如承租人拖欠租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或因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需从本人保证金中扣除后,再退还保证金余额。如租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超出部分由财务处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二条 租金标准

新申请周转房租住期限3年内,参照芜湖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住期第4年内按1.2倍租金收取;租住期第5年内按1.5倍租金收取;租住期第6年内按2倍租金收取;租住期满6年后必须无条件退房。

现占用周转房且符合租赁条件的,以及新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须在收到核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协议,租住期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算起。

现占用周转房的,但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从202011日起,第1年内,按芜湖市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第2年内按2倍租金收取;2年后必须退房,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十三条 租金收取

周转房的租金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由学校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一个月内,满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周转房按照《 周转房租赁协议》实行契约化管理。

(一)承租人选房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不签订租赁协议者视为放弃租赁周转房。

(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交纳保证金者视为放弃租赁周转房。

(三)选房后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放弃租住者,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将周转房转租、转借他人,私下与他人互换租赁或改变用途。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在房屋中从事违规及非法活动;不得私搭乱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须办理退房手续:

(一)在房屋使用期间,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按无房教职工条件申请入住的承租人,租住期间,因购买住房并已获得不动产权证,经学校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四)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五)调离、辞职、自动离职、除名、解聘等情况离开学校的;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周转房的;

(七)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因政府或学校统一规划,学校需要收回周转房的,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没收租房保证金,要求承租人将改动还原。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交回周转房,不腾退,搅乱、破坏学校周转房管理秩序的,作以下处理:

(一)学校将没收住房保证金,并按芜湖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租金;

(二)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不得评奖评优等。

(三)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通知所在党组织,视情节给予教育或相应的党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使周转房正常周转,学校建立诚信备案机制,可以将不诚信当事人信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当事人其它业务申请事项,直至不诚信行为得到纠正。必要时,学校将采取措施,要求承租人腾退周转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周转房的,按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7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docx

      2. 周转房租赁协议.docx

      3. 周转房租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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