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2020年2月19日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国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必须向校内外开放共享。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院、中心等设备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包括各种研究开发平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 和开放使用。 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
(二)在满足本校使用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对校外开放;
(三)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应优先确保仪器设备申购单位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按申请先后排队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工作责任
第六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的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统筹运行管理本单位的开放共享仪器设备;
(二)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三)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统计设备使用时间和核算收费金额等工作。
第三章共享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网络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学校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网络平台管理,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平台,须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共享网络平台实行“ 、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对于进入共享网络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设备管理单位须登录学校共享网络平台,按照共享网络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范围、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网络平台的设备注册。
第十四条进入学校共享网络平台的设备,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以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共享网络平台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数据的归集平台,对于各二级单位已建成的开放共享系统,须按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及学校共享网络平台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与学校共享网络平台进行实时对接,及时推送设备信息及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用户可通过共享网络平台查询设备,利用网络、电话或现场等多种方式预约使用,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准备。设备管理单位在预约审核时应优先考虑校内的测试申请。
第十七条用户与设备管理单位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定期培训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兼职设备操作员。
第十九条设备管理单位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服务;
(二)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四)不得无故拒绝各单位的服务申请。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单位应重视及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各二级单位按照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成本,基于非盈利性原则,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执行财务相关规定。
校外人员申请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按标准收费;校内科研(包括研究生从事科研)使用设备,按标准的50%收费,教学实验活动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开放共享收入分配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