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104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

(一)材料: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等。

(二)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卫生用品、动植物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材料、低值易耗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等对学校各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学院、部门)是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领用和处置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建账、领用和处置等建立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物资的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  学校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采购与各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照《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额采购计划拆分采购,规避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后,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验收。

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还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细致做好台账记录,实现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每年对本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须全面清查一次。

对于常用或专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可适量备用。有需求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物资库,并由专人保管,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岗、离职时需将个人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后,经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国字〔20202号)等。

第十三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单位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办理报废手续并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十六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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