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采购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次数:360

关于印发《 采购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采购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17

 

 

 

采购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强双方协调合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或校内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由学校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数量应为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芜湖市相关文件的从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确定按照芜湖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或校内项目委托采购,应从学校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由国资处处务会等形式集体决策进行确定,原则上应考虑代理项目任务的均衡,也可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学校各类项目,应按照芜湖市相关文件规定抽取专家。

第九条  需学校委派业主专家的项目,项目部门负责遴选一名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作为业主专家,参加项目评标。

第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学校委托后,应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行为规范;

(三)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四)受理学校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五)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等;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七)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八)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九)配合各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十)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落实保密责任。从事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采购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涉密资料信息,是指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按规定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下列采购资料信息属于涉密资料信息:

(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资料信息;

(二)项目开标前的潜在投标人信息,项目标底,投标人的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等信息;

(三)项目开标至签订中标合同前投标人的投标资料信息、评审委员会的项目评审资料信息;

(四)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控视频信息;

(七)招标采购投诉举报件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束前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公开后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若出现违反保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程度,责成立即整改、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一)通过合同约定,对代理机构的违反保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扣除部分或全部采购代理费用;

(二)学校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直接解除合同,同时打入供应商黑名单中,给予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代理活动的处罚;

(三)学校对代理机构的违反保密规定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质疑投诉回复处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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