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22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正常的评价考核制度,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单价超过10万元,但使用多年,已属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的仪器设备。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批准后,可降档作为普通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以原始使用记录或相关材料为依据,设立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共享服务、功能利用与开发、设备管理等六项考核指标。

(一)机时利用

主要考核仪器设备学年度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二)人才培养

通过大型仪器设备组织有关的培训课程情况及培养出各类能掌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人员的情况,以及学生竞赛获奖情况。

(三)教学科研成果

各类成果包括奖项、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等。

(四)共享服务

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情况。

(五)功能利用与开发

设备的原功能利用和新功能开发情况。

(六)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维修维护,使用记录,资料归档等。

三、考核方式与程序

考核工作分为自评、二级单位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一)自评由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依据考核指标,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2.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学年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3.按时将所填报的《评价表》、自评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二级单位考核小组。

(二)二级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实验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二级单位内列入考核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自评结果以及所填报的《评价表》内的各项数据,进行逐台逐项审核、评分;

2.在考核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基础上,对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按时将二级单位的考核总结报告、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评价表》等考核材料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学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状况进行考核,其主要工作任务和程序如下:

1.依据原始记录与相关佐证材料,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

2.对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100%核查,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设备进行抽查;

3.在认真审核和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对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确认最终考核得分,并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和学年度使用效益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时间段为上一学年(上年的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

(二)每年9月初开始,学校启动上一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的自评、考核和核查工作。

五、考核结果评定

(一)单台仪器设备学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

1.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2.良好设备: 75分≤总分<90分;

3.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4.不合格设备: 总分<60分。

(二)单位学年度效益总体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1.优秀:被考核的仪器设备平均得分不低于85分;

2.良好:被考核的仪器设备平均得分不低于70分;

3.合格:被考核的仪器设备平均得分不低于60分;

4.不合格:被考核的仪器设备平均得分低于60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对相关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进行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的参考依据。对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严格限制购置同类产品。

(三)存在仪器设备考核结果不合格情况的单位,要认真查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措施整改落实。

(四)对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使用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单位,将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并视情节和责任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问责。

七、本办法考核范围以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参考本办法自行进行考核。

八、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doc

附件2:填表说明.doc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