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行第三方电子平台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324

各学院、各部门:

为提升采购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阳光采购”,根据《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国字〔2020〕12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第七款,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利用云采购第三方电子平台实施。为方便大家使用,2021年5月13日国资处已对各学院、各部门采购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现要求如下:

1.各学院、各部门符合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条款的项目必须通过云采购第三方电子平台采购(不包括徽采商城)。

2.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签署时需附上第三方电子平台生成的成交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3.本通知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5月3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