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场地和用房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间内以有偿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由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按照“谁租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按规范程序办理出租、出借相关手续,按照合同负具体履约管理责任,并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出租出借收入预算编制工作,财务处负责出租出借收入汇缴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时,应提供论证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并填报《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 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出租出借重大事项还须按《 贯穿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合同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学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由相关学院或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点校领导审批。校内临时性出租资产的有偿使用标准,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市场规律自行制定。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负责签订合同(协议)、做好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相关材料应整理归档以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一) 经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二)学校自行审批的房产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财务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产租借合同规定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监察、财务、国资、项目主管等部门应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监管、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细则,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校国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