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228


校国字〔202113

矩形 2


关于印发《 资产处置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11013日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1019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转化、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七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考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以下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属高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汇总拟申请报废的资产,并组织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填写《 资产报废申请表》,其中电子电器类资产分开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报材料和报废资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鉴定。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报废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

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资产账目和会计账目的核销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财务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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