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通知
《 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管理疏漏而导致学校资产流失,根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变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撤销、新设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本办法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学校、出国(1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1年以上)、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二条 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交接手续是:资产使用人填写《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变更交接单》,并由资产接管人签字确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变更或备案。若有资产暂无使用人,由本单位安排专人(如资产管理员等)接管,以供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若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资产人为损坏或遗失,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
第六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实物移交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七条 退休人员在学校下发退休通知后,应主动进行资产交接。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在学校下发退休通知后2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人事处将暂缓发放校发福利及奖金等。
第八条 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包括干部提拔、人事调动)在收到岗位变动文件或通知后,应主动进行资产交接。岗位变动人员原则上应在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后1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出学校、出国(一年以上)、停薪留职人员均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因病休养一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指定专人(如资产管理员等)办理,在1个月内完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