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系,实行采购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归口分类管理,项目部门全程参与的运行机制。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承担采购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订采购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办法中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内容;
(四)研究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安徽省和各级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校内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三)做好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校内自行采购活动;
(五)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六)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等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采购工作;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申报、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见《 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对不能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严禁各单位将应该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统一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但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按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按照《 采购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办法第七章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包括采购人为实现的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需求审核。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学校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预算
校内预算单位申报采购项目经费。各学院和部门(校内预算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本单位年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申请
项目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项目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 采购项目申请表》。其中,货物类项目应根据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提供货物采购技术参数表、项目论证报告、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进口设备论证报告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登记表等材料;服务类项目应根据采购服务的具体情况,提供服务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根据需采购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施工图纸、图纸审查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
(三)采购执行
1.政府采购: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财务处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预算指标和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申请材料申报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意向公开: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2.学校统一采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统一采购预算计划和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3.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4.中标(成交)原则:应当以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500万以下、货物或者服务200万以下项目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工程500万(含)以上、货物或者服务200万(含)以上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署意见。
(四)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五)验收支付
项目验收按照《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验收、审计完成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验收、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合同进行付款。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项目单位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材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技术材料)、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会议纪要等资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徽采商城)进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学校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但应遵循所选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基本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基本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非招标方式
1.询价采购
(1)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4)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⑤询价采购不足三家响应,只有两家响应的。
(2)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②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的基本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4.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①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项目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 内部会商意见。项目单位应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并形成会商意见,还应明确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③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5.徽采商城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精神,学校单项或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具体做法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食品、实验用标本等货物类采购,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小组,经市场调研不少于2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园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应急项目采购申请,并详细说明应急项目情况,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备。情况紧急的应做好现场记录,事后履行后续相关程序。项目单位可通过项目追加、邀请合格供应商等形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实施。项目单位事后须形成一个完整准确的应急项目处理报告。紧急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 项目负责人填写《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按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从以下的采购方式中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并遵守所选择的采购方式的规定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规定。原则上采购人员应不少于3人,采购渠道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正规网购平台、超市、徽采商城等)。
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通过采购统一平台进行采购,并遵循所选择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
(四)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组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五)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签订合同、验收、支付。
(六)项目单位应对自行采购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形成采购档案以备查。
(七)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申请需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八)学校实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化管理,建立采购统一平台,加强对自行采购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九)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私自分包、私自拆包和化整为零等其他规避采购规则的行为。
第八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实施单位提出质疑投诉。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安徽省芜湖市相关规定处理质疑和投诉事项。
第二十九条根据《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被列入我校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故意捏造、歪曲和夸大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达到投诉目的;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参加采购的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采购规定,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若出现规避招标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人员在参与采购活动时,违反采购纪律的,按照或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若国家及安徽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国字〔2020〕12号)、《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校国字〔2017〕5号)和《 评标工作管理细则》(校国字〔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