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 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用房定额管理细则》以及上级关于校舍安全有关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校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单位自查
1.自查范围:校本部和国际工程师学院两个校区各单位使用的所有公用房,包括本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功能性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学生宿舍、后勤保障用房以及临时机构使用公用房。
2.自查内容:一是检查本单位公用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重点查看房屋是否有下列情况:地基下沉塌陷,墙体以及梁、柱出现裂缝或倾斜,外墙、天台、门厅、阳台等处的装饰材料(如面砖、玻璃、涂层等)以及悬挂物(如空调支架、雨棚、户外广告牌等)松动脱落,室内吊灯吊扇、门窗、玻璃、吊顶等松动脱落;二是检查本单位办公用房是否超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上限标准:正厅级30㎡/人,副厅级24㎡/人,正处级18㎡/人,副处级12㎡/人,科级及以下9㎡/人);三是检查本单位是否有长期闲置(三个月及以上时间未使用)各类公用房。
二、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23年4月6日—4月21日)
各单位按要求自查到位,并将《 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 办公用房和闲置公用房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于4月21日16:00前报送国资处。
2.第二阶段:学校检查阶段(2023年4月24日—5月12日)
国资处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要认真做好本次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严禁漏查、漏报、伪造公用房信息。
2.各单位需要指定专人(包括牵头领导和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此项工作主要责任人。
3.在公用房自查阶段结束后,如还存在办公用房超标和公用房闲置未上报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国资处房产科联系人:叶老师、张老师
联系电话:2871364 电子邮箱:137446351@qq.com
附件1: 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docx
附件2: 办公用房和闲置公用房登记表.xls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