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10


校国字〔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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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措施、提高我校采购工作效率与质量,根据《 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3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1.货物、服务类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

非科研类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5万元(含)以上调整为10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科研类项目:单台设备类为10万元(含)以上,其他货物、服务类为20万元(含)以上。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2.工程类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

工程类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2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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