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发〔2022〕13号
厅主管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
2016年,安徽省教育厅下发《安徽省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对规范和加强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相关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报批流程、决策程序、项目监管等方面做了调整,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由省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高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主管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用地征用、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含新编和修订,下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厅主管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对校园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模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或备案,监督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 厅主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征用报批校园建设用地,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及公开项目信息。
第五条 厅主管学校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六条 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建设用地征用
第七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立足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能力,科学论证、审慎决策扩大校园面积。因事业发展确需进行校园建设用地征用的,应统筹谋划、量力而行、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不贪大求全、不盲目扩张。
第八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用地征用前,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论证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含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在校生规模、办学条件分析、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等内容;
(三)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四)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意见。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九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厅主管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十一条 厅主管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三条 厅主管学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厅主管学校应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编制五年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报送省教育厅列入省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省项目储备库中期可调整一次,未列入省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厅主管学校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厅主管学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4.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5.资金来源审核报告。
(二)厅主管学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落实情况的附件,以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第十七条 厅主管学校因争取其他投资需要,可报请省教育厅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厅主管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厅主管学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图纸及说明、工程概算书、编制单位资质文件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厅主管学校应当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可以要求学校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厅主管学校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省教育厅核定,若有调整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五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主管学校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厅主管学校中的本科高校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备案,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厅主管学校申请建设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开工完工时间、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四)资金来源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厅主管学校申请项目备案须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备案:
(一)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开工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九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厅主管学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建设项目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厅主管学校要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健全符合本校特点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年检制度,于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第三十五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排除隐患。
第八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须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擅自举债建设。要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审批程序,做到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十一条 厅主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
的要求,通过省级
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四条 厅主管学校应当实行项目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厅主管学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