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处字〔2020〕11号
关于印发《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
2020年4月24日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校园广场、景区的管理,维护校园广场、景区秩序,保持校园广场、景区环境整洁及广场、景区设施完好,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校园广场、景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师生员工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后勤保障处为校园广场、景区的管理部门。
三、校园广场、景区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维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校园广场、景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按规定开启。
四、任何人进入校园广场、景区都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爱护校园广场、景区内的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
五、广场、景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非法集会、游行,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2.损坏喷水、电信、照明、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3.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在广场、景区内行驶或停放;
4.随地躺卧、露宿,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瓜果皮壳等废弃物;
5.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践踏草坪,攀摘花果,刻划树木;
6.吊挂、晾晒物品,携宠物进入,滑旱冰、踢足球、打排球等;
7.在校内水域游泳、钓鱼、洗涤污物、丢弃废物、乱扔垃圾等;
8.其他有损广场、景区容貌的行为和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劝止和批评教育,保卫处积极配合,对严重违规者进行处理。
六、在校园广场、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宣传部审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群众性的文娱活动;
2、悬挂标语、条幅、气球等宣传品;
3、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集体活动。
七、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活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2.在校园广场、景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娱等内容的,提交宣传部的审核意见。
3.参加校园广场、景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需要学校保卫处的审核意见。
4.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经批准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经批准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活动结束后要清扫卫生,保持广场、景区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损坏广场、景区内的设施、花草树木等,须按价赔偿。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2日印发的《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后勤字〔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