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1〕1号
关于印发《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11月29日校长办公会第2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0日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食堂抵御市场物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食堂物价平抑基金,按上级要求设立专项。为规范“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价平抑基金来源
1.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划拨的专项资金;
2.各托管食堂考核扣罚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3.学校对各托管食堂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的罚款等。
第三条 物价平抑基金使用范围
(一)平抑市场食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给予食堂补贴。市场食品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指数超过10%(含)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可启用物价平抑基金对食堂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市场物价实际涨幅、食堂营业额等研究决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伙食补贴。
(三)清真窗口补贴。为满足少数民族学生饮食需求,学校设置清真饮食服务窗口,配备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等,给予适度补贴。
(四)食堂损失补贴。因校园卡系统或电力系统等故障造成就餐者无法正常刷卡消费给食堂造成的经营损失。
(五)经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补贴。
第四条 物价平抑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后勤保障处提出使用申请;
(二)食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财务处对物价平抑基金实行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对物价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3日印发的《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