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1〕2号
关于印发《
学生食堂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学生食堂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第2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7日
学生食堂服务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对外托管经营。为有效落实学校对食堂经营管理要求,确保食堂保质保量供应和食品安全卫生,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托管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为规范“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数额通过食堂对外托管招标确定,按学年缴纳。签订食堂托管经营合同时缴纳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学年结束根据食堂经营及考核情况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
(一)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食堂基本大伙营业额比例和食堂考核情况予以返还。
(二)食堂基本大伙营业额比例和食堂考核情况占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权重为40%和60%。
(三)根据食堂基本大伙营业额比例计算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
大伙比例 (a) | 40%≤a﹤45% | 45%≤a﹤50% | 50%≤a﹤55% | 55%≤a﹤60% | 60%≤a |
返还额度比例 | 50% | 60% | 70% | 80% | 100% |
注:大伙比例低于40%(不含)不予返还。
(四)根据食堂考核情况计算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
考核分数(b) | 70≤b﹤75 | 75≤b﹤80 | 80≤b﹤85 | 85≤b﹤90 | 90≤b |
返还额度比例 | 40% | 50% | 60% | 70% | 100% |
注:考核分数低于70分(不含)不予返还。
第四条 财务处对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对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当年考核扣发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范围
(一)节假日普惠性就餐。重大、传统节假日(如国庆、端午、中秋、校庆日等),学校开展的普惠性就餐活动;学校对春节留校学生安排的除夕夜集体年夜饭等活动。
(二)学校食堂考核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处和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用于食堂服务监管的费用。
第七条 当年考核扣发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余额部分转入食堂物价平抑基金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BOT模式对外托管的食堂。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印发的《
学生食堂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办法》(校后管字〔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