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处字〔2021〕3号
关于印发《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学院:
《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已经后勤保障处2021年第10次处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后勤保障处
2021年9月7日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包括常规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的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一)甲、乙、丙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报,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二)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校医院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认真做好记录与调查核实工作。
(三)校医院接到任何部门或个人报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要认真做好疫情记录,登记报告人、报告电话、报告事件、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发病原因等,并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报告程序与方式
(一)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校内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由负责预防保健的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报告时限
(一)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冠肺炎、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
(二)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