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处字〔2021〕5号
关于印发《
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已经后勤保障处2021年第10次处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后勤保障处
2021年9月7日
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爱国卫生与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后勤保障处校医院协同学校各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每年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校医院要及时报告疫情,并将患病教职工和学生转诊到芜湖市传染病医院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校医院、学生处、团委及各学院等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保障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学生因病缺勤,各学院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并及时向校医院填报《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表》。如怀疑为肺结核,应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2.病例报告。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医院负责预防保健的医生将疫情立即向医院主要责任人、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办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疫情监测。校医院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的应急处治。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医院协同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校医院对师生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报预防保健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预防保健医生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校医院应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院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院医生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院保健医生给予的规范管理。
2.校医院要按疾控部门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病情由校医院报教务处,执行休学一年治疗,教职工报各单位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芜湖市传染病医院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到校医院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教务处办理复学。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若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下,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校医院协同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后勤保障处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校医院的配合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