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后勤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彭经伟  发布时间:2021-05-17   动态浏览次数:575


  

中共 后勤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后勤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大后勤职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建立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总支职责范围内日常性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是指领导班子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和群团工作等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校党委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指示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等。

(二)后勤党总支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工作。

(三)后勤党总支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党员党内考核,农工年度考核,党内评奖评优,贯彻校党委部署党内各项教育活动和本单位党总支以及所属党支部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四)干部教育管理、干部组织推荐和考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五)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六)工会、教代会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等方面的工作。

(七)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党总支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党总支秘书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党总支秘书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四、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参加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总支秘书应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明确由基层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总支秘书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后勤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 后勤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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