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3〕2号
关于印发《
教职工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教职工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23年7月1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1日
教职工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医疗救助金,用于教职工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过高,且超过一定数额后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特殊情况医疗补助。
第二条 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
1.住院补助范围: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3.个人自费、住院起付标准内和超出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
4.补助标准如下表:
年龄段 | 补助比例 |
45周岁以下在职 | 85% |
45周岁以上在职(含45周岁) | 90% |
退休 | 95% |
正高职称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比例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最高为95%)。省委管理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比例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医疗补助
1.对于癌症、器官移植等特大疾病,当年发生的“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学校给予补助,补助起点为1万元。1万元以下不予补助,1-3万元部分按40%补助,3-6万元部分按50%补助,6万以上部分按60%补助。年度内学校医疗补助最大额不超过8万元,超出部分自理。
2.在经学校同意的集体活动和上班期间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100%。
3.对于非本人责任造成的意外伤害,确认找不到责任人,也没有获得意外保险的情况下,其与伤害直接有关的住院医药费,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对“三个目录”内的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30%以外部分按90%进行补助。年度内医疗补助最高金额为6万元,超出部分自理。
4.对重大疾病和特大疾病的当年门诊费用,学校给予补助,补助起点为1万元。1万元以下不予补助,1-2万元部分按40%补助,2万以上部分按50%补助,最大额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1.除第三条外,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诊疗费、服务项目、自行外购药品和非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等,不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
2.对未在定点医院或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4.因交通肇事、自己的故意行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5.擅自离岗、被停薪的人员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1.医疗补助经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春季开学后第二、三周集中办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医疗费用。所有不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均不属于当年的补助范围。
2.教职工申请医疗补助时,须提供医保分割单及相关医疗凭证原件,由校医院核定后集中提交学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员。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条 学校不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预借业务。符合第三条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办理个人借款手续。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补助费的(如代人开药、涂改发票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的医疗补助资格,5年内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医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