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3〕3号
关于印发《
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已经2023年8月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1日
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流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省市有关传染病防控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中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属地及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协调、以生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保证在传染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学校能及时、准确把握相关信息、充分调动应急力量,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采取规范的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国际工程师学院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为成员的
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对校园的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二)各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师生的宣传思想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落实学校有关防治传染病的各项措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引导师生员工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相关工作人员要全力以赴自觉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加强对公共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做好校园的环境卫生整治。校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控任务,加强内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属地疾病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把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四、传染病防控工作主要措施
(一)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栏、宣传单、主题日义诊、为师生开办健康教育讲座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增强师生员工自我防范意识。
2.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本单位的师生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后勤保障处要把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并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做好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传染病预防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校园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灭鼠害,灭蚊灭蝇。对人员密集的教室、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等要做好环境卫生,开门开窗通风换气,定期消毒。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后勤保障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校内环境卫生、食堂卫生的督察,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定期组织对供水的蓄水池、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保障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各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部要在校医院指导下,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在校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制度,发现疑似传染病的要及时通知校医院,并配合进行病因追踪和排查。
4.校医院要组织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工作,把好体检关;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早诊断、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发现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规范管理和检查治疗;倡导对大学生进行甲、乙肝、风疹、水痘、流感、流腮等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5.校医院要常备充足的消毒用品和器械,以及必要的预防用药;做好医院职工的自身防护工作和医院内的消毒工作,避免发生院内感染,造成传染病的扩散。
(三)传染病控制
1. 校医院发现无法确诊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应立即安排转往市传染病医院或其他市级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必要时住院隔离治疗,校医院应跟踪了解病人诊断和治疗情况。
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校医院负责指导有关人员做好清理消毒工作。对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校医院应按规定采取筛查和预防措施,对疑似患者进行医学观察和病情追踪。
3.发生传染病局部流行时,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在必要时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调整教学方式,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4.一旦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接到市、区疾控中心的传染病疫情预警报告,校医院应立即上报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卫健委及疾控中心的各方专家共同研究防治措施,适时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
1.依法防控传染病人人有责。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及时向校医院报告。
2.校医院临床医生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给校医院负责人,再由专人上报疾控中心。
3.校园内一旦发生聚集性疫情和传染病流行时,校医院要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学校有关传染病疫情发布要在省、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五)患病学生的休复学
校医院负责传染病学生的休复学审查,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休学期间和复学后进行病情追踪观察。
1.确诊的传染病患者,需要回原籍隔离治疗的,校医院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审核属实后同意休学,学院应当立即为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原籍隔离治疗。各学院要安排专人对患病休学的学生进行追踪管理,传染病患者不得擅自返校参加学习考试,更不得返回原宿舍住宿。
2.经规范治疗后,患者已痊愈或病情稳定的,经芜湖市传染病医院诊断并出具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确定无传染风险时校医院审核属实后同意复学。
五、工作要求
(一)校医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每一病例,患病的学生必须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服从管理;同时对患病学生的病情进行跟踪了解,指导学生防病治病,需要继续巩固服药治疗的,应提供医疗保障手段。
(二)学院对患传染病学生在校期间的治疗进行督导,必要时要“看服到口”。各学院应指定辅导员为本学院患病学生的督导员,安排专人督促学生按时按量服药,防止病情反复,力求将学校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为控制疫情扩散,保障其他同学的身体健康,该休学的应予休学,该隔离治疗的应予隔离治疗,该继续巩固服药治疗的应继续巩固服药,对不服从管理的患病学生劝其休学治疗。
六、责任追究
(一)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生、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及对因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三)经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如果隐瞒病情、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其个人责任。
七、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