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人:谢红翠  发布时间:2023-11-20   动态浏览次数:59

校后字〔20234


 关于印发《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已经20238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811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学校落实“三全六专”育人实践的重要阵地。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成才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规范住宿行为,维护住宿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各学院、后勤保障处、国际工程师学院管委会、学生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团委、保卫处、学生社区等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国际工程师学院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宿舍环境、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学生住宿安排与调整;设备设施购置和宿舍改造提升等;

(二)受理学生有关学生宿舍的投诉与建议,并及时处理;

(三)协助、配合学生处、研究生部及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

(四)及时汇总反馈情况,协助做好违纪违规行为及学生的处理工作。并定期通报各学院学生宿舍工作状况。

第五条 学生处、研工部、团委、保卫处、学生社区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或指导学生宿舍创建和文明社区建设;

(二)统筹、指导协调宿舍内学生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协调处理违反宿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学生;

(三)指导检查宿舍消防安全等工作;

(四)有关学生宿舍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组织开展宿舍内的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开展“三全六专”、宿舍文化创建、文明社区建设等工作;

(二)收集学生对宿舍问题意见并及时汇总反馈后保处、管委会等,并积极协助、推进解决;

(三)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等,将学生在宿舍表现纳入考核评价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及学生进行处理;

(四)有关学生宿舍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入住

(一)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并根据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安排在学校就读、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

(二)学生入住时应办理住宿手续,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变更

(一)各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后,及时报后保处宿管中心。学生调整宿舍须经学院批准,并由学院及时报宿管中心;

(二)因学生学籍变动、延期毕业或宿舍维修、调整等因素需要搬迁变更的,涉及的学院、学生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 退宿

(一)学生毕业、入伍、退学或休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人物品搬离宿舍。休学和入伍学生在复学时重新安排住宿;

(二)退宿学生当学年已交住宿费遂学费结算。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学校实行文明离校记录表制度。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实行严格管理。外来人员一般不得入内,因特殊情况需进出者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部门证明在所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对容留他人留宿的学生或宿舍管理服务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二)值班或管理人员对所在宿舍楼行使管理职权,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证件及所携带物品,并进行登记;

(三)宿舍楼夜间关闭管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关闭期间出入宿舍的,须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登记;

(四)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宿舍内设施、卫生及安全状况以及维修效果等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有关情况采取利于安全的处理措施,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五)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一条 公共设备设施管理

(一)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方式。损坏学生宿舍墙壁地面、家具、电器、门窗、水电、消防器具设施设备应按价赔偿。恶意破坏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学校鼓励学生发挥主人翁作用,参与监督物业服务工作,对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积极通过线上、线下报修,并应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文明就寝,注意个人、宿舍卫生,自觉遵守和维护学生宿舍公共学习生活秩序。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二)住宿学生应增强节水节电意识,自觉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三)宿舍楼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由物业人员负责,住宿学生也应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因宿舍维修、公共设施改善等需要对相应宿舍及楼栋进行改造的,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宿舍楼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火;

(二)高空抛物;

(三)私藏管制械具;

(四)饲养宠物;

(五)使用违规电器(如电冰箱、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六)私拉电线、擅自更改变动电路及装置等;

(七)私自添置家具(如沙发、躺椅、衣柜、吊椅等);

(八)从事经营活动(如修理、美甲、仓储等);

(九)在宿舍楼内烧煮食物;

(十)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宿舍床位;

(十一)存有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

(十二)从事各类宗教、迷信活动。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

(十三)在公共区域(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存放垃圾、杂物、私人物品。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宿舍楼内出现上述不当行为,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等。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 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 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后处字〔20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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