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3〕6号
关于印发《
食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食堂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1日
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食堂餐饮服务保障水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各食堂和对应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为食堂)。学校食堂监管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对经营食堂的服务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依据
(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学校对食堂的日常管理规定:
《
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方案》
《
托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监管办法》
《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相关约定。
第四条 监管方式
提醒:指学校职能部门对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的行为,采取口头提醒或《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给予提醒、指导。
整改:指学校职能部门对提醒无效的行为,以食堂工作例会或《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食堂限期整改纠正。
处罚:指学校职能部门以《违约扣款通知单》的形式,对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食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理。对于有可能引发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或群体性事件的失误或错误行为,可直接下发《违约扣款通知单》,无需履行提醒和整改程序。
复查:指学校职能部门对食堂处理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应加倍处理,情形严重追究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约谈:到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约谈餐饮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合同监管
第五条 学校与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期限由学校根据实情确定。
第六条 食堂必须独立经营,严禁转包,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食堂在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经营食堂的服务企业为主体,不得使用其它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食堂在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时,负有明确告知、消除误解的责任,其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劳动用工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第七条 对投标文件指定的食堂经理人选(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授权,食堂经理应常驻学校负责本项目。确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食堂经理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校同意。
第八条 食堂不得超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在售卖厅和学生就餐厅安装隔断或私自搭建,不得在非售卖窗口出售食品,为满足学生需求,经学校同意,可以售卖牛奶、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
第九条 食堂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或不充足提供膳食服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食堂饭菜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平均消费价格或芜湖市区范围内其它高校的平均水平;确因原材料大幅涨价或其他原因需要上调饭菜价格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会商后方可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涨价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章 安全卫生监管
第十条 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作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食堂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环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以及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食堂餐厨废弃物按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理,食堂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应自觉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应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书》。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食堂负完全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食堂应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学校 职能部门对食品原料采购和贮存、采购登记台帐和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饭菜质量、饭菜价格、饭菜品种、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食堂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人员用工监管
第十四条 用工应以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法人名义自行招聘与管理,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用工单位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有权对食堂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承担与用工有关的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堂聘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等合法有效证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食堂聘用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学校食堂招标及食堂日常监管考核有关的学校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第六章 经营监管
第十九条 不得私自改动现有食堂布局结构。确因改善服务需要对食堂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装饰装修的,需报学校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且合同终止后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无偿交给学校。
第二十条 食堂所有原料必须统一采购,仓库统一管理,粗加工场所统一设置,售卖窗口不得用做粗加工或原料存放场所。饭菜出售时须明码标价,操作服务程序须规范合理,窗口服务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作为校方职能部门有权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饭菜质量与价格、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等实施全方位监管。食堂应主动了解学校广大师生需求,虚心接受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食堂菜品花色品种搭配,努力改善伙食质量,提升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第七章 设备设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合同终止时,食堂必须保证学校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于合同终止后五日内完好地移交给学校。
第二十四条 食堂在经营期内,对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寒暑假)全面检修。
第二十五条 食堂在经营期间为提升服务水平自行添置的可移除设备设施,合同终止后由食堂自行处理。合同终止日起五日内,食堂应无条件撤出场地,逾期未能清理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视为食堂废弃物,学校有权处置。
第八章 经营指标控制
第二十六条 食堂在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食堂应保持主副食品品种多样化并不断翻新,满足学生需求。其它类比例根据学生需求合理设定。
第二十八条 食堂基本大伙和特色风味小吃的毛利率不得超过相关政策要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按照《
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
每月食堂经营方据实提供成本核算账簿,经成本监控小组校核比对、提出建议后,由财务处、审计处、后保处对食堂的原材料成本进行核定,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成本/(1-毛利率)(成本为直接成本,毛利率为合同约定)”核算应返还食堂营业款金额。
当月实际营业额低于核算营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返还。
每半年进行一次平账小结,超出部分由学校全部返还学生。
第九章 基本大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大伙认定以窗口为单位。基本大伙窗口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营业额占比设定。
第三十条基本大伙窗口品种可以认定的范围:炒饭类、面食类(水饺、馄饨、面条)、烧菜类(炒菜、烧菜、炖菜)、以及各类套餐、点餐等。
第三十一条 价格标准
食堂经营要充分体现公益性,价格标准符合学校设定要求,
应明码标价。
如因市场行情变化,学校职能部门可对上述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基本大伙供应时间要求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窗口须保证足量供应,满足师生就餐。
第三十三条 基本大伙窗口认定程序
(一)食堂申报;
(二)膳食服务中心初审;
(三)后勤保障处会同财务处审核确认;
(四)窗口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工作结束。
第十章 食堂财务监管
第三十四条 食堂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校园卡为托管食堂消费的指定支付方式。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及维护。托管食堂在营业时,未经允许不得收取消费者现金,也不得以其它任何有价券形式进行交易,坚决杜绝收取消费者现金情况,否则首次发现扣罚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发现扣罚10000元,第三次发现扣罚50000元,直至解除托管经营合同(特定时间段学校允许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食堂经营服务过程中,应及时结清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由于食堂拖欠业务单位货款或拖欠员工工资导致相关投诉的,将影响学校对食堂的考核;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食堂相关违约责任。食堂经营合同期满后5日内,食堂须结清全部应付账款,否则视为食堂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食堂经营期内若存在拖欠货款或员工工资现象,学校有权暂停结算食堂营业款,直至食堂改正为止。
第十一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经营食堂餐饮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合同期满自然退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食堂在经营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校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追究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生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出现较严重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三)合同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按时或不充足提供膳食服务;
(四)将食堂转包他人经营或未报招标人审批擅自涨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五)因托管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舆情,给招标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与第三方发生债权债务或其它法律纠纷,给招标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七)在食品制售中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或存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或学生对菜品品质、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意见较多,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
(八)向学校食堂招标及食堂日常监管考核有关的学校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九)符合《
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方案》中退出条件的;
(十)招标文件约定和招标人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对食堂的其他管理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托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校后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