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3〕7号
关于印发《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8月2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5日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是指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和装饰装修。
第三条 维修工程分为专项维修工程、日常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其界定如下:
(一)专项维修工程
由使用(管理)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学校批准,项目资金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
(二)日常维修工程
项目资金从学校核拨到后勤保障处的日常维修专项经费列支的小型零星(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
(三)应急维修工程
具有突发性、安全性、临时性特点,项目资金原则上从日常维修专项经费列支的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突发性的水、电、暖、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损坏,不及时抢修就会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秩序的维修工程;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立即处理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维修工程;
3.因政府和学校重大项目或重要活动需要或学校临时安排、限时完成的维修工程。
第四条 除应急维修工程外,一般需经过申请立项、经费预算、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工程款支付、资料归档等程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年度维修工程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作为学校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维修工程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负责制定维修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受理立项申请经学校审定后形成项目清单,负责施工全过程管理,负责合同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验收、送审、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和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维修工程的申报等工作,负责申报项目的采购需求调研、拟定采购需求参数,负责提出采购预(概)算并落实经费,参与维修工程的项目论证、现场监管、验收及移交,协助做好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的维修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包括但不限于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维修工程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经费预算以及后勤日常维修专项经费(含应急抢修专项经费)管理,按程序进行中期预算调整,负责维修工程资金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按规定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维修工程须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设施使用状况和发展需要,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同时提出需要立项维修或改造的项目,填写《
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应阐明维修改造项目需求、经费估算及执行时间等。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方案必要性、可行性、执行时间等。教学教务等相关项目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审核,科研科技等相关项目由科技处牵头负责审核,办公场所、公有住房和实验室相关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审核,消防、安防、交通等相关项目由保卫处牵头负责审核,信息化、网络通讯等相关项目由现代技术中心负责牵头审核,公共设施与服务等相关项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牵头审核。
第十二条 经主管职能审核通过的立项申请由项目单位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汇总后,分管后勤的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评审会,根据轻重缓急和学校维修预算,对申报的各类维修工程进行立项排序。
立项评审会参会单位包括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相关主管部门、教代会执委等,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 经评审排序的维修工程及经费估算按程序报学校审议批准,建立学校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清单、日常维修工程项目清单,确定各专项维修工程经费预算和日常维修专项经费(含应急抢修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临时出现的必须实施的维修工程,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所有立项审批手续并落实维修经费,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应急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保证工程正常实施,事后及时补办《
应急抢修工程立项审批表》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项目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一)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二)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按照《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校国字〔2023〕7号)相关要求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等按规定招标确定年度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资金限额和资费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学校年度维修工程项目清单及经费预算,由后勤保障处委托年度服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因情况紧急需立即施工的应急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实施,做好详细记录并保存过程图片、影像资料,工程量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审核,工程造价按审计决算价计算。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程序结束或确定施工单位后,先行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责任承诺书》,作为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签署权限,在《
经济合同审批表》上审核并签署意见,签署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应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施工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安排一名固定的现场代表对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参与主要材料、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单位以及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负责人(代表)共同对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主要材料、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参加竣工验收,协助结算审计、办理工程款支付,负责办理有关资产移交和档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 金额较大或工艺要求较高的维修工程以及应急维修工程原则上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应按照国家规范或合同要求,由项目单位、后勤保障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核实后,填写维修工程主要材料确认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拆除工程,拆除前后必须进行拍照,并由项目单位、后勤保障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到国有资产需要报废处理的,由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按报废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的工程内容,必须由项目单位、后勤保障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现场确认、留影像资料。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变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申请可由相关单位(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可能发生的造价变化,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报后勤保障处审核。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原则是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变更总额不得超过10%,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后勤保障处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变更金额在2万元(含)至1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并及时申报验收。申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进行全面自检,对工程量实地测量,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接到《工程竣工报告》,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以及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由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管理情况,项目单位发表意见,参加验收人员审阅工程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使用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到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整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后勤保障处复核后,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处收到材料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维修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由后勤保障处报财务处支付。
第十章 质保和档案
第三十七条 维修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根据合同中的质保约定,及时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施工单位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由后勤保障处处置,费用从质保金支出。
质保期满,由项目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意见,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维修工程采购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后勤保障处按规定负责维修工程相关档案资料和自行采购资料的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的行业市场相对垄断、完全依靠市场行为无法完成的相关维修工程项目,按学校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水、电等能计量的按用量收费,若计量有困难按工程结算价7‰计算收费。施工用水电计量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等工程文件中列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参与维修工程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遵规守纪,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校后字〔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