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党字〔2023〕10号
关于印发《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后勤保障处各科室:
《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
后勤总支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后勤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推动后勤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后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后勤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
(二)后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重要材料;涉及本单位党建发展、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事项。
(三)在本单位制定的学校层面管理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本单位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与优化以及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六)审议收入分配、职工待遇政策以及其他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年度修缮项目立项申报、中期修缮项目预算调整以及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
(八)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九)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推荐任免管理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业评估、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九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后勤“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牵头组织落实,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等情况,应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后勤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