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谢红翠  发布时间:2023-11-20   动态浏览次数:31

后处字〔20238


 

关于印发《 校医院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 校医院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后勤保障处

2023925


校医院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校医院药品采购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利益,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药品采购

第一条 药品采取询价的方式采购,询标对象为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供应商,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平台价格。

第二条 采购计划的制定。校医院依据近两年门诊用药需求和药品使用量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包括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

第三条 药品供应商的确定。学校按照询价采购规定程序组织询标确定供应商,负责校医院药品供应,每一轮供货期限为2年。

第四条 校医院采购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供应合同中的药品采购目录和招标价格进行采购,目录以外确因临床需要的药品,需报后勤保障处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校医院药库、药房管理员应随时掌握药库、药房药品库存情况,控制药品库存总量,分批次制定药品配送计划,做好药品常态化配送工作。

第二章  药品验收与入库

第六条 采购药品到货后,药库管理员应对照采购计划和送货单等原始凭证,对药品质量和数量进行认真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建账后输入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药品验收时应认真查验药品的质保期和生产日期,药品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特殊情况下,急用药品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药品验收时应对照供应合同认真查验药品配送价格,确保配送价格和招标价格一致,配送价格低于招标价格的按配送价格执行。

第九条 验收中发现药品外观受损,品名、规格与要求不一致等问题,不得入库。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做好记录,各种单据(包括配送计划单、送货单、入库单等)应整理归档,做到票、账、物相符。

第三章  药品储存

第十一条 药品应按相关规定分类存放,摆放整齐。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第十二条 库存的药品发现质量可疑应停止使用,立即下柜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第四章 拆零药品管理

第十三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在拆零药品专区,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便于保管和查看其批号、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出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分发拆零药品时,应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拆零药品应重点检查、看护,严禁将超过有效期、变质药品发给患者。

第五章  处方管理

第十七条 患者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缴费后,药师应仔细核对处方信息,确认无误后,给予发药,同时对患者做好用药交代。处方留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保障领用药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药品须医生根据保健事项开具处方,经校医院院长和分管处长审批后,药房方可发药,并及时登记出库。

第七章  报废药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 药库、药房管理员应加强药品保质期的核查,对有效期不满3个月的药品应及时向校医院院长报告,并与临床医生联系,优先使用接近质保期的药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药品发放时应提醒患者,过期药品严禁发放。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霉变、包装破损等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贴上标签,标注药品名称、数量、颜色、废弃时间和废弃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待报废药品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一个月办理一次。药库、药房管理员填写药品报废申请,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并报上级审批后,方可作为药品销账依据。报废药品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后勤保障处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变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药品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每年应对药品库存情况进行一次盘点,并填报盘点报表,内容包含:上次结存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采购入库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处方出库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领用和报废出库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本次盘存药品品目、规格和数量,经校医院院长签字报后勤保障处审核,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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