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1-01 浏览次数: 710
 摘自芜价经费[2006]119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做好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房〔2001〕80号)及《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现就我市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房〔2001〕80号)中“2001年各市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不低于2元,每年按20%-30%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到2005年达到成本租金水平”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测算,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市区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具体月租金计算办法,仍按市房改领导小组印发的《芜湖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房组字〔1992〕03号)的规定确定。
    (三)凡未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应一律按新调整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租金标准或不收取租金,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促进住房商品化的进程。
    (四)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休干部或其配偶、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低收入职工家庭,仍按市政府《芜湖市租住公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规定减免租金。
    (五)新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市区拆迁安置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参照市区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核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2004年2月14日实施的《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廉租房租金在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收取(暂按每平方米1元),以后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1.5元。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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