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学校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健全后勤服务集团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团队执行力,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全体职工,职工包括集团正式工、农工、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正式工、农工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集团雇用的劳务人员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学校和集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集团享有生产经营服务决策权、劳动用工与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同时应当承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第5条 基本定义:
职工:在集团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农工、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人员、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以及在集团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积分:集团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工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与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分数,以月为单位核算,连续服务年限内累积计算。集团积分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脱岗: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在或离开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180分钟以内(不含180分钟)者。
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在或离开工作岗位180分钟以上(含180分钟)者。按旷工论处的情况还包括:累计迟到、早退超过规定时限的;或脱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限的;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或虽出勤但不肯接受任务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职务侵占:利用岗位或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学校或集体财物与权益的行为。
试用期:集团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行考察,应聘人员对集团及岗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非全日制用工不约定试用期。
第6条 职工通则:
1. 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追求贴心服务,打造阳光后勤。
2. 关心学校发展,维护集团利益。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守集团工作纪律。
4. 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保证安全生产。
5. 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6. 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资源,不损公肥私。
7.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追求效率。
8. 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举止文明、热情周到。
9. 识大体、顾大局、相互团结、主动配合,时时处处维护集团正面形象。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7条 职工应聘集团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8条 职工应聘集团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第10条 集团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11条 集团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2条 集团聘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第13条 集团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设试用期。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集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集团提出解除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本规定第15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团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7条 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团不得依据本规章制度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学校下列损失:
(1)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 非集团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职工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学校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
4.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工作单位依法解散或者合法被撤销的;
6、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集团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全日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集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单位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 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章 考勤
第25条 考勤是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26条 集团一般岗位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岗位考勤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周六周日节假日加班的原则上按补休处理,每天加班满五小时可算一天补休,每个月补休不能超过三天。门卫、值班人员、维修人员等岗位考勤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食堂职工、室内外卫生工等实行非定时工作制的生产岗位作息时间由使用部门另行规定。
第27条 考勤采取自觉打卡或填写考勤表与外出登记表等方式,上下班均须考勤。请假、外出办公需要直属领导提前一天审批。病假可通过电话方式请假,但须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并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28条 考勤员:
1.集团办公室及各中心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考勤制度落实情况;整理统计考勤记录、请假单、出差单等考勤资料;填具考勤报表;建立和管理考勤文档。
2.考勤员应于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集团办公室。
3.考勤员应严格履行考勤职责,据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29条 考勤业务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打卡到岗的,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的,记为早退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5分;迟到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扣10分,超过60分钟按事假1天计算,扣20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4次或累计时间达到120分钟的按旷工1天处理,扣满50分,超过部分累加计算。
2.旷工:合同制职工一个月内每旷工1天扣减2天的基础工资,扣除50分;旷工2天的另扣减当月其他工资项目的一半;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另扣减当月全部其他项目的工资(扣减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扣减至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止);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合同制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擅自离职的除扣缴全部工资外还追偿离职者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正式工按学校规定处理。
3.脱岗:职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职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脱岗处理;脱岗比照迟到早退条款处理,但加倍扣分。
4.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按本规章制度专门章节的条款处理。
第30条 考勤纪律:
1.职工必须按规定按时如实报出勤,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双倍扣出勤,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2.实际出勤但因各种原因未打卡的须填写《未正常考勤说明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否则将视同旷工。忘记考勤的,每次扣除相应积分。
3.由集团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均须统一考勤,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按照正常考勤制度处罚并扣除相应积分。
4.因公需要长期在外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考勤鉴定,报集团领导审批。
5.职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损坏考勤设备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
7.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的,暂不发放当月工资;考勤资料不全或错误的,暂不发放记录不全或错误部分的工资,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基础工资以外的其它项目工资。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应扣除相应积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据实双倍赔偿。
9.部门考勤纪律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请假、出差
第31条请假与出差批准权限:
1.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一切休假)或出差一个工作日以内,一般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2.请假或出差3个工作日以内,一般职工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审批;
3.所有职工请假或出差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正式工请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32条 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病休证明或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婚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且已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需交验三个月内办理的《结婚证》;符合晚婚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3天的带薪丧期。
芜湖市域以外的婚假、丧假可额外增加路途时间1至2天。
所有假期遇到节假日均不顺延。
第33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脱岗、旷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34条 正式工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其他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工资,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职工培训
第35条 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教育和训练。对于参加培训的职工,集团根据培训评价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
第36条 职工培训分为在职提高和岗前培训。
1.在职提高内容包括因岗位变换、职务晋升、培养储备人才以及因设备更新或添置新设备等需要的新技能、新知识、新思想。
2.岗前培训的对象主要指新录用人员。辞职或解聘后又回集团工作,间隔时间超过半年的原则上需要重新培训。
第37条 职工培训包括外出学习和内部教育两种方式:
1.参加由集团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签订培训合同;集团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
2.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集团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单位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38条 培训费用:
1.由集团出资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培训费用按培训合同执行。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发生的工资和非福利性支出列为培训费用,当该职工试用期满提出与集团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与实际服务时限的差额比例扣返培训费。
第七章 劳动纪律及处罚
第39条 仪容仪表:
1. 上班时必须佩戴胸卡,要保持卡面清洁。应将胸卡端正佩戴在左胸口处,正面向外,不许有遮盖。
2. 着装应整洁、大方,颜色宜稳重,纽扣须扣好;办公场所不得卷裤脚、挽衣袖。
3.上班时间不得穿露膝短裤、超短裙、无领无袖装、露背装等,不得穿拖鞋,不得穿睡服。
4.女职工宜化淡妆。
5.头发应修剪、梳理整齐,保持干净,禁止梳奇异发型。
6.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40条 服务规范:
1.接待服务:
接待时应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稍等!”、“请慢走!”等。
谈话时应端正站姿,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音量要适度,语气要温和。
遇有询问要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或“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不议论、不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不收受客人礼品。
2.接听办公电话:
职工应在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电话,接通后先说:“您好”。
通话过程中如需请对方等待应主动致歉:“对不起,请稍等”。
如接到的电话不在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内,应尽快转给相关业务人员接听;如无法联系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转告;接到打错的电话应同样礼貌对待。
邻座无人时,应主动接听电话。
通话结束时,应待对方先挂断电话后,方可挂断。
第41条 岗位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脱岗。
2.窗口岗位要按规定佩戴胸卡,着装整洁。
3.不得在办公场所化妆。
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
5.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玩游戏、网上聊天、打瞌睡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因私事长时间占用电话。
7.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他人的办公电脑。
8. 服从上级指挥,有不同意见应据实陈述,一经上级领导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
9. 工作场所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争吵、打架、骂人。
10. 工作日早上、中午均不得饮酒。
11. 不私自从事与集团业务有关的商务活动或兼任集团以外的非公益性职务。
12. 严格执行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1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损害学校、集团、服务对象、业务单位或他人利益。
14.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聚众吵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严禁以不文明言行或威胁使用不文明举止阻止他人正常工作。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按第29条规定处理。
违反上述第二至第八款规定的,属违纪行为。
违反上述第九至第十四款规定的,属严重违纪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42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集团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积分奖励。
第43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集体,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与相应的积分奖励。
第4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外,另给予奖金等物质奖励:
1.采取技术革新、方法革新、制度革新等方式,使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较大提高或改善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单位利益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5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处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等,并处罚款、扣除相应积分。正式工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46条 职工违反仪容仪表要求或服务规范要求的,第一次给予批评处分,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47条 职工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扣除相应积分。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48条 合同制职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相应积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除扣分外,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49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50条 被行政拘留、逮捕的职工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给予除名处分的,应由违纪职工所在部门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违纪职工所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集团办公室备案。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受除名处分不服的,可申请当地劳动仲裁。受其它处分不服的,首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辩事实与理由;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再次处理不服的,可向集团分管领导申辩事实与理由;对集团分管领导再次处理不服的,可向总经理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单位最终处理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54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5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6条 本规章制度与学校规章制度有抵触的,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57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8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第59条 本次修订自2014年1月16日起生效。
第60条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后勤服务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