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12 浏览次数: 15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教秘发[2011]155号)精神,全面、科学评价学生食堂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学生食堂良性激励竞争机制,更好地做好学生食堂工作。

二、考评原则

全面准确,重点突出,量化考评。

三、考评指标构成

1、达标考评(“门槛”指标)

2、学生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奖)

3、营业额(贡献奖)

四、奖励办法

1、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需“合格”等次以上。“门槛”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由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按照《学生食堂达标考核体系》要求,每月对各学生食堂进行月度达标考评,达标考评不合格的学生食堂,不予奖励,同时还要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2、服务质量奖:由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通过校团委等部门以及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组织,对各学生食堂进行学生满意度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伙食质量、饭菜价格、服务态度、花色品种、食品卫生以及供应时间等。满意度测评实行百分制,每月测评一次,每个学生食堂每次测评有效样本数不得低于200个。学生满意度测评分值与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达标考评分值加权合成学生食堂的月度考评分值,其中学生满意度测评分值占80%,领导小组达标考评分值占20%。

月度考评分值60-70分(不含70分)的,不予奖励,贡献奖部分奖励金额减半发放;

月度考评分值70-80分(不含80分)的,按基数奖励;

月度考评分值80-85分(不含85分)的,按基数乘以1.2系数,进行奖励;

月度考评分值85-90分(不含90分)的,按基数乘以1.5系数,进行奖励;

月度考评分值90-95分(不含95分),按基数乘以2.0系数,进行奖励;

月度考评分值95分以上的,按基数乘以3.0系数,进行奖励。

基数由后勤服务集团会同财务处、总务处商定具体意见,经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3、贡献奖:由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参照前一年食堂经营情况,结合食堂所处位置与前后场条件,拟定各学生食堂本年度的营业额基础指标,根据各学生食堂的实际完成情况按月对其进行奖励。

超额完成营业额基础指标且考评分值达70分以上(含70分)的,超额部分按3%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超额完成营业额基础指标且考评分值达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超额部分按1.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超额完成营业额基础指标且考评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以及完不成营业额基础指标的,不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从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中列支。由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各学生食堂的月度达标考评情况、月度营业额完成情况以及学生满意度月度测评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财务处核准,报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办理财务报账手续。贡献奖部分当月考核次月发放;质量奖部分按月核算,考核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六、一票否决

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的学生食堂,取消该年度内(一般与学年度相一致)质量奖和事故发生当月起剩余时间的贡献奖的奖励资格。

七、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八、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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