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校字[2015]112号)
发布时间: 2015-08-12 浏览次数: 142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有效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管理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党委行政决策,学校基建工作领导组协调,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基建办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保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节约环保、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立项申请

第六条 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建办提出年度基建项目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评估报告。报告经学校在法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徽省教育厅、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 规划、勘察、设计与报批管理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友好校园。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办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初步设计、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工作,同时完成超限、抗震、图审、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等。

第十二条 基建办必须按照建设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超限建筑应按规定委托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专项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重点工程合同应由基建办牵头,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审核,同时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合同按《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六条 基建办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基建办应向工程项目派驻现场工地代表,现场工地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工地代表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九条 现场工地代表应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组织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跟踪审计人员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的审计,现场工地代表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按权限严格履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不按程序、超越权限办事的要依法依纪追责。

第二十二条 大宗甲供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公开招标,如有必要可以增加考察环节,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考察过程。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学校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不支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现场工地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条 基建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按基建程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另有约定除外);项目结算审计后保留5~10%的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无问题后方可退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工程款支付实行“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务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按规定上报反映。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办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和跟踪审计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基建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向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移交管理权;工程竣工决算后,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注重防范;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基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应签订廉政承诺书,同时报校纪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现场工地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挂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审计与监督,对投资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单体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2000万元以下的单体工程项目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组对重点建设工程每月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基建工作协调会。

第四十一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办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方案等管理信息列为校务公开重要内容。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及工程项目备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三份,一份交芜湖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留基建办作为维修资料备查。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2015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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