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 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2〕46号)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管理和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根据中标价或参照国家、安徽省有关收费标准,双方约定计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价(或预算价)2000万元(含)以上,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他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研究后确定。
第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坚持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坚持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五)做好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审计处是学校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评价。
(二)协助政府采购部门或学校招标采购领导组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办理或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三)审核和批准社会审计机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服务计划、审计意见等。
(四)对建设工程争议或重大事项,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跟踪审计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条 基建办公室职责
(一)基建办公室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及时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送审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向社会审计机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社会审计机构参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等会议,以便社会审计机构获取建设工程信息。
(四)认真落实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意见。
第八条 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对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及时和建设单位对接并进驻工地现场,制定跟踪审计的实施方案和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跟踪审计方案应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方法、工作制度等。
(三)参与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等,初步审核工程结算报告。
(五)审核经济合同、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材料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等。
(六)加强与学校基建办公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沟通协调,定期向学校审计处汇报跟踪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完成审计处委托的其他事项,接受审计处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一)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审查拟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检查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二)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审核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审核勘察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规、合理性;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约定是否合理;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审核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三)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4、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二)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基建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提交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签。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三)设计变更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由主张变更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等。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论证,按审批程序报批。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社会审计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并出具审计意见。
(四)工程签证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工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等工作。对变更签证,社会审计机构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最终出具审计意见。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签证,基建办公室及时通知社会审计机构派员到达现场,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五)材料设备价格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对于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及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根据基建办公室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六)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
1、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基建办公室会同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保留证据。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基础验收:现场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主体验收:现场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重要构件的尺寸及位置,插筋留置的方式,门窗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变更、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做好交工、验收时间记录。
(七)索赔费用的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基建办公室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在施工过程中,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基建办公室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初步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审核工程结算,包括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出具审计意见书,为建设工程报送最终竣工结算审计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审计处根据审计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跟踪审计预留合理的时间,以确保跟踪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招标文件、委托合同执行。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