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6]79号)
发布时间: 2016-07-18 浏览次数: 856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推进廉政建设,根据《 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星维修工程,指单项预算经费在5000元以下维修、改造、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原则:管理规范,运行顺畅,高效廉洁,切实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师生满意度。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与内部控制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相结合。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项目确定、施工单位选择、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主要环节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管理机制,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范风险。各个环节的具体控制措施由总务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维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协调处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总务处具体负责零星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分类

Ⅰ类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Ⅱ类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确定、审批管理及施工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项目的确定

一、重大活动配套的项目;

二、使用单位申请维修的项目;

三、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道路等日常巡检中发现需要维修的项目

四、其他。

严禁对单项工程进行肢解发包,对同一时间段、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应归集处理。

第八条 项目审批管理

项目实行先批准,后实施的管理方式。所有零星维修工程由总务处负责审批。已获批准的项目由总务处统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必须做到标识明确,编号连续,不重不漏。

除应急抢修工程项目外,所有的零星维修工程必须事先填写《 零星维修工程申请表》(附件),经总务处批准方可实施,否则任何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支付任何款项,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

按照公平公正、分类指导原则选择施工单位。

一、对于Ⅰ类项目,通过在协议服务单位库中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承建单位。

协议服务单位库由学校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3-5家施工单位组成,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二、对于Ⅱ类项目,由总务处组织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对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抢修以及水电气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总务处组织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现场勘验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后,即可实施抢修,但应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监察处对工程结算价予以会审确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算原则、监督和管理、验收

第十条 工程预、结算管理

总务处组织具有资质的造价编审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价,审核结算价。

具体项目的零星维修工程造价编审人员不得负责组织对该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

一、Ⅰ类项目预、结算价,每年由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共同商定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和费率等。

二、Ⅱ类项目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合同价,原则上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

第十一条 施工监管

总务处负责对零星维修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规程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对于不服从学校监管,野蛮施工,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视程度,采取责令停工、不予办理验收、结算,解除服务协议,追究赔偿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零星维修工程施工过程监管人(或科室,下同)组织初验,

总务处负责组织正式验收。

验收结论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糊不清。

第四章 工程结算与审核、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与审核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程决算交至总务处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的,总务处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除不可抗力外,3个月内不提交决算的,学校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结算权,不再支付工程款。

二.总务处接到施工单位送审资料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审计

审计处应对零星维修工程进行抽查审计,出具书面审计结论。一般审计项目数不少于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数的20%,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审计范围。

总务处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已实施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清单送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确定抽审项目。

总务处应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到立审立改。

审计结论作为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的结算资料原件作为付款凭证由财务处存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总务处应按年度对零维修工程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参与维修工程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任何单位、个人有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权利。纪委、监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零星维修工程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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