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投资)调研论证及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项目(投资)决策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学校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投资)按照广泛全面、公开透明、形式多样的原则进行调研论证及风险评估。
第二章 重大项目(投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设立和安排的重大项目(投资)。主要包括:
1.超过100万的基本建设分部分项工程及修缮工程、教学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超过30万的学校资产处置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学校银行贷款、融资项目;
5.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投资);
6.其他重大项目(投资)安排事项。
第三章 调研论证制度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投资)调研论证,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失误,使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前,应进行调研论证,提交调研论证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条 重大项目(投资)调研论证的方式主要有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形式。
第七条 开展重大项目(投资)调查研究,应当明确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全面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项目(投资)涉及的范围,采取座谈会、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民主党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投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承办单位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原始材料作为调研论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学校会议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项目(投资),承办单位要通过校园网向师生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整理汇总,原始材料作为调研论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学校会议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项目(投资)可能对学校或师生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超前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的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项目(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使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安全稳定的基础上。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投资)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开展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可能潜在的风险,各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报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投资)在提交学校会议研究时,应当一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凡是师生反映强烈、反对意见较多、专家论证意见差异度较大或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事项,暂缓决策。
第十六条 拟定调研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时,不得采集失真或过时的信息,不得遗漏必须的信息,不得隐瞒歪曲真实情况,不得违反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不严格履行调研论证及风险评估规定,导致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出现较大决策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投资)的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其规定提交的相关论证材料可作为调研论证或风险评估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