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需求,合理使用与节约水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校园供水管线、输电线路、泵房、变配电站等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查与值班工作,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受理用水用电申请,负责水电费回收工作;负责学校新能源利用与节能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按规定的价格标准缴费使用。 第四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后勤集团会同财务处、国资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根据各部门的用水用电设备情况,结合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核定其水电配额指标,以经费预算方式下达各部门使用。 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水电供应管理 第六条 随着学校的快速发展,水电用量显著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水电供应系统,提高供应能力,以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师生员工生活用水用电需求。 第七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水电管理部门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水电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需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保修,保修期满并经水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水电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以确保水电的正常供应。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用水用电设施时,应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一次新增永久性动力设备用电功率超过2千瓦时,应首先提出增荷申请,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供电安全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所属或使用的用水用电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联系水电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水电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供水供电情况,与市政供水供电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遇市网停水停电事件应及时发出通知,努力做好故障应急反应工作。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经水电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册的水电耗用,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生活及基建后勤用水用电,均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合理用水用电应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 配额用水用电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通过学校水网电网的用水用电,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部门技术初审和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用水用电指标。在申请用电时,还必须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用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 校内各水电用户用水用电都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基本建设工地以及其它安装修缮装饰工程需要用水用电,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经水电管理部门核准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后方能使用。凡因实际情况不能或不便装接水电计量装置的,可由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施工性质和施工内容,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的7~10‰收取水电费用。计量收费所需的表箱、表具及线路安装工作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时缴纳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违章用水用电 1、未经允许通过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擅自接用水电,或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2、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或失效。 3、伪造或开启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4、擅自移动、改装水电计量装置,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用途。 5、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即擅自接入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6、利用学校公共用水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的,或用于个人消费的。 7、未经允许将本部门用水用电设施转借给他人使用。 8、其它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第十七条 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应受到严肃处理。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断水断电、报请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罚款以及其它经济处罚措施。 第四章 水电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 水电计量工作是水电管理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校园数字化节能监管平台作用,健全水电分级计量系统,实现水电科学量化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计量设施(水表、电能计量装置等)应得到保护。除了水电管理部门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拆装、破坏水电计量设施或改变水电计量设施位置。严禁在水电计量设施附近堆放杂物,乱倒垃圾而影响正常的水电计量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学生生活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配额指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水用电和倡导节约用水用电,各部门应根据其水电配额指标控制自己的水电耗用。除此以外的其它所有校内住户、各经营单位、各服务网点、各类施工企业以及机关或教学教辅部门的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水电耗用,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缴纳水电费。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其它教辅部门,基于教学、科研、办公需要而安装的用水用电设备,其用水用电配额指标应根据设备功率和设备实际需要使用的时间进行核定。核定的用水用电配额指标,由学校财务以水电费预算项目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节约部分可留存部门作办公经费使用,超出部分自部门办公经费中优先列支。 2、教工宿舍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水电耗用量据实收取。 3、学生生活区用电配额指标,是根据寝室实际安装的灯具电扇等电器功率以及电器实际使用需要加以核算,适当考虑一些必要的用于学习目的的电器设备的使用需要。学生生活区用电配额指标应包括其公共照明需要。学生生活区的用水配额指标,是根据卫生间冲厕用水的测算结果,以及水房洗浴用水的经验值加以确定。 4、校内各经营单位、服务网点、施工单位、各教学教辅部门的非教学计划内活动以及其它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收取水电费。 5、无分户计量设施的公共办公区或公共住宅区,用水用电总量平均分配到区段内的每一使用部门或每一住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水电消耗情况和收缴水电费。 6、科研用水用电费用,原则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无项目经费的,从所属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水电收费标准,适当考虑路耗路损等沿线损耗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收缴。 第二十三条 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查抄水电计量设施记录数据,核算用户水电耗用量,填写水电费账单,按期反馈给水电用户。 第二十四条 水电用户接到水电费账单,应在账单标明的期限内审核确认,校财务处审核划转。教工宿舍区居民水电耗用,凡有校内工资关系的,一律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在工资中代为扣交。 第二十五条 水电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清水电费的,水电管理部门应发放催缴费通知单;逾期仍未足额缴费的,除计收滞纳金外,水电管理部门还可停止供应水电。滞纳金从水电管理部门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催缴费通知单发放之日起10日后仍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电用户对水电费账单上的数量及金额存有疑问时,可在接到账单之日起15日内,向水电管理部门查询,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复查。用户如果对水电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性存有疑问,可申请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检测。水电管理部门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送检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存在质量问题,水电管理部门应退还相应水电费;若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的用户承担。 第五章 水电配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 1、用电指标:每间寝室200度/学年。 2、用水指标:实现分户计量的,按每人每月2吨核算。 第二十八条 教室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照明灯功率×灯头数×M×280天×教室数/2。 电扇用电:电扇功率×数量×10小时×80天。 空调用电:空调功率×数量×10×80天。 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电:设备功率×学年度教学计划课时数。 M:夏季为4小时,春秋季为5小时,冬季为6小时,复习迎考期间为8小时,寒暑假期间开放教室分别为6小时、4小时,不开放教室为0。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定额指标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照明灯功率×灯头数×M×200天。 M为2~6小时,其中顶层朝南房间为2,一层朝北房间为6。 电扇用电:电扇功率×数量×6小时×80天。 空调用电:设备功率×6小时×80天。 办公设备用电: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功率×日均用电时间×200天。 专用打印、复印室日均用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教务处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日均用电时间按4小时计算;财务处会计科配备的空调日均用电时间按7小时、全年按120天计算,打印机、电脑日均用电时间按7小时计算;其它部门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日均用电时间按0.5小时计算;办公用电脑日均用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每月以22天计算。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机房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同办公室用电指标。 实验室空调用电:设备功率×教务处核定的教学时数×0.2。 服务器机房空调用电:设备功率×50%(负载率)×24小时×365天。 实验室设备用电:设备功率×教务处核定的教学时数×1.2(包括备课设备用电)。 服务器机房设备用电:设备功率×日均使用时间×365天。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实验用水根据实验课程内容核算用水配额指标。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 1、用电指标: 工作人员使用的照明、电扇、空调、办公设备用电按照办公室的标准核定。 书库照明用电:灯头功率×灯头数×开灯时间(每天开放时数×每月开放天数)/2。 阅览室照明用电:灯头功率×灯头数×开灯时数。 书库、阅览室空调、电风扇用电:设备功率×日均开放时数×80天。 电子阅览室电脑用电:设备功率×开放时间。 公共电开水器用电:设备功率×开放时间。 2、用水指标: 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 寒、暑假期间按实扣除用水用电配额指标。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水节电,对在以下方面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由于管理到位、措施得当,使本部门用水用电量低于分配的配额指标(非经营单位),其节约的水电费全额留存作部门办公经费使用,其中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节水节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2、有关节水节电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给学校带来明显节水节电效果的,按年度所获经济效益的5%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 3、对于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水节电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学校年度水电节支效益的10~15%给予奖励。 4、对于积极参加节水节电宣传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于及时制止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集体或个人,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对于及时制止水电浪费现象,避免学校经济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章用电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对在教学、实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内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线路或私接电源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2、对未经用电安全评估,擅自在原有线路上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通报批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3、在电能计量装置前私自用电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追缴电费。 4、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或故意使其计量失效,或擅自开启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并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 5、擅自移动、改装电能计量装置,或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用途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外,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计量不合或失效的,按前款处理。 6、利用学校公共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除追缴电费外,另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 7、未经允许向他人转供电的,除按转供电时间向转供人加倍追缴电费以外,还应对转供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转供电时间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计算。 8、对有意损坏或盗取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门箱、用电开关、节能设备及其它供用电设备设施的,除追究赔偿责任外,另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全或失效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时间计算补齐电费。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章用水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对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转供水的,除按规定收取水费外,对转供人还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约用水处罚,对转供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约用水处罚。 2、对于损坏用水设施、用水计量设备以及在水表井处或附近乱倒垃圾,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除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工料费1-3倍的违约处罚。 3、对于私接水源者,除按3~6个月的最大用水量追缴水费外,还应停止供水。 4、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交纳水费的,作停水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