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中心、各部门: 《
后勤服务集团定点采购实施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 2016年4月6日
后勤服务集团定点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保证供货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
后勤服务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协议采购(简称定点采购,下同)是指采购配送中心对通用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手段,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供应商,通过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等手段,向定点的供应商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定点采购范围 (一)电器、五金、工器具和备品备件等维修类物资的采购。 (二)食堂大宗主食产品、调味品、禽蛋水产、猪肉及猪副产品、豆制品、干货农副产品、成型食品原料、饮料奶品等主副食品和一次性消耗品的采购。 (三)汽车维修保养、保险的采购。 (四)汽油、柴油等燃料的采购。 (五)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委托施工单位的确定。 (六)各类保洁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 第二章 定点采购价格确定 第四条食堂大宗物品的定点采购采用“门槛管理、平台服务、全程监控、统一结算”模式,在具有合格定点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范围内,通过供应商公开报价、食堂自主选择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第五条其他大宗物资的定点采购主要采用在具有合格定点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内部进行二次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磋商或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第三章 定点供应商的选择程序 第六条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评审 (一)评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效益优先。 (二)入围定点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照齐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进入定点采购评审活动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配送中心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评审办法(综合能力评定法) 1.评审小组组成: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集团领导、采购配送中心、使用单位和集团办公室等人员组成,涉及食堂大宗物品采购的应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参加。 2.评审小组根据实际需求的物资或服务类别进行市场调研和实地考察,调研内容包括: (1)资信情况: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情况; (2)质量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进货渠道、样品质量; (3)交货能力:仓库规模、交货的及时性、增减订货的供货能力; (4)价格水平:优惠程度、消化涨价的能力; (5)后援服务: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包括响应时间、解决时间、违约承担; (6)人力资源:经营团队、人员配比、员工素质; (7)经营业绩:主要经营渠道(以相关合作协议为依据)。 3.评审小组对市场调研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4.评定结果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入围定点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名单。 5.对入围定点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 6.与入围定点采购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一)确定因素 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后续服务承诺、供应商规模、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二至三家定点供应商。如果出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年采购额小、供应商家数较少等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确定一家作为定点供应商,但必须经过评审小组论证。 (二)选择原则 1.就近原则:确保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2.品牌优先:确保产品质量; 3.效益优先:确保集团利益最大化; 4.竞争机制:确保物廉价美。 第八条对定点供应商应进行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必须具备定点采购项目的营业项目)。 (二)法人代表证、税务登记证。 (三)与定点采购项目一致的相关业绩说明。 (四)原供货记录,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情况。 第九条经审批后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清单由采购配送中心执行,并报送使用单位、集团办公室各执一份备案,作为执行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十条定点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配送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签订采购合同前,定点供应商与采购配送中心签订《违约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自律协议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须经申购单位、采购配送中心、分管申购单位和采购工作的集团领导同意;涉及重大事项或重要条款的,还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采购合同解除,采购配送中心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十三条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订的采购项目,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定点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变化不大的,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采购工作的集团领导和采购配送中心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一般不超过2次。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采购配送中心和使用单位应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品进行监测或现场检查,检查情况记入供应商档案。 第十六条采购配送中心和使用单位在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的诚信与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约能力、供货质量、价格水平、后期服务等,考核结果记入供应商档案。 第十七条供应商的权利: (一)参与集团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集团咨询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集团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第十八条供应商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采购制度。 (二)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采购配送中心将取消其供应商准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集团采购活动;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出现质量、数量和及时供货问题,未能限期改正的。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和两次供货质量不合格。 (三)与使用单位或其他机构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集团签订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六)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集团规章制度的。 第六章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所有定点供应商均须与采购配送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价格优惠、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到位。 第二十一条集团采购物资原则上均应自定点供应商清单范围内采购,严格控制从非定点供应商采购物资。 第二十二条因受货源量、付款方式及交货期等因素影响而无法在定点单位采购时,申购单位或采购配送中心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由,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从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从非定点供应商采购的物资,不予结算付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定点采购范围具体以《
后勤服务集团定点采购目录》为准,《
后勤服务集团定点采购目录》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