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中心、各部门: 《
后勤服务集团质量监控工作暂行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 2016年4月15日
后勤服务集团质量监控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内部自律约束机制,强化对后勤服务质量、工作标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促进后勤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监控工作是对集团所属各中心(部门)服务质量、工作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质量监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重实据、重时效,在适用规章制度方面人人平等。 第四条质量监控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质量监控工作的结果作为各中心(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员工个体行为的检查结果适用于对其所在中心(部门)工作的整体评价。 第五条集团监控部门接受集团全员监督,集团职代会执委会受理对集团质量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集团单设监控部门前,由集团办公室代行监控部门职权。 第二章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集团质量监控工作实行三级监控体系。 (一)一级监控是指集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学校各部门、学生自律组织、师生员工对后勤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二级监控是指由集团质量监控部门代表集团对各中心(部门)日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师生投诉等。 (三)三级监控是指各中心(部门)建立相应的监控小组或确定的监控员,对本中心(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质量监控组织机构包括后勤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集团监控部门、中心(部门)监控小组或监控员等三级监控组织。 第八条集团设后勤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不定期邀请卫生、食品、质检、安全、工商、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师生代表、离退休同志等对后勤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集团监控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修订与执行集团质量监控规定,制定质量监控工作计划; (二)监督检查各中心(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督查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对在巡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中心(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负责听取、收集学校和学院、部门、学生组织和广大师生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受理师生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和意见征求工作; (六)定期检查、指导各中心(部门)监控小组或监控员工作情况,定期向后勤质量监督委员会及集团领导报告质量监控工作情况; (七)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中心(部门)监控小组(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中心(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执行本规定; (二)负责本中心(部门)的质量监控工作,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受理本中心(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记录,每月报监控部门; (三)配合集团监控部门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参加质量监控工作例会与监督检查工作;接受集团监控部门的业务指导,对于集团监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自查,并做好反馈工作; (四)每半年收集一次服务对象对本中心(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予以改进和落实; (五)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每月一报工作,如实填写监控情况上报表单,按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形式于每月月底前报集团监控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月查询、复查情况、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等方面; (六)完成集团监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控工作范围及依据 第十一条监控范围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履行职责;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四)员工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五)物资采购管理情况; (六)集团重大工作落实情况; (七)对投诉事件的处理; (八)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 (九)集团授权的其他监控项目。 第十二条监控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校有关要求; (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各类行业标准; (五)中心(部门)各类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 (六)相关合同、协议的要求。 第五章监控形式 第十三条监控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巡查和日常专项检查。由集团领导、监控部工作人员、中心(部门)监控员组成,同时也可聘请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的师生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6月和12月)全面的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平时可组织专项服务满意率调查。 (三)师生有效投诉。服务对象的投诉经集团监控部门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对象确有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或存在过错的,即为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监控手段 (一)现场查看; (二)查阅记录: (三)询问员工或服务对象。 第六章监控处罚 第十五条集团在外部监督检查中接到并认定的有效投诉,除按集团投诉受理工作规范要求处理外,还将和中心(部门)的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二级监控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言行规范、服务态度、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方面的问题,根据集团监督处罚规定对中心(部门)提出相应处罚措施,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七条三级监控检查结果由各中心(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理,集团不进行处罚,也不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控处理流程: (一)检查中发现一般不合格服务项目的,由监控部开具不合格服务报告反馈表,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集团服务监督处罚规定对相关中心(部门)实施扣分处罚。当事中心(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服务反馈单后,如有异议,可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分管质量监控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诉,三个工作日后未提出申诉者即为有效处罚。集团领导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集团领导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大缺陷、严重不合格服务项目的,由监控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属于集团层面的,由集团领导负责审批,并落实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属于中心(部门)层面的,由中心(部门)主任审批,分析原因,追究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 (三)各中心(部门)要按规定整改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到监控部门。监控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复检,如发现在指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则对相关中心(部门)进行加倍扣分处罚。 (四)对于严重违规、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集团形象的,由监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审批后实施。 (五)监控部门每月汇总一次扣分和投诉清单,每半年汇总一次满意度调查结果,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年终的考核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