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5 浏览次数: 457

校字〔201719


  

  

  

  

  

各学院、各部门:

《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2017223

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抵御市场价格波动及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 物价平抑基金”(以下简称“物价平抑基金”)。为规范“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价平抑基金来源

1、各托管食堂认交的食堂物价平抑基金;

2、膳食服务中心对各托管食堂在日常运营中,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的罚款等。

第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列专项核算物价平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物价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物价平抑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物价平抑基金使用范围

(一)以奖代补。具体方案见《 学生食堂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校字〔201378号)。

(二)食品原材料价格上涨补贴。以食品原材料价格涨幅为依据,当学校所在地食品原材料价格月度同比物价上涨指数达到或超过5%时,即可启用物价平抑基金对食堂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物价实际涨幅,按食堂当月营业额制订合适的百分比,对食堂进行补贴。

(三)特困生伙食补贴。对在食堂就餐次数不少于全校学生在食堂平均就餐次数的学生,且月实际伙食消费金额低于学生平均伙食消费金额60%的同学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以受补学生消费水平达到平均消费水平的80%为限。此项补贴,男生与女生分开统计。

(四)清真窗口补贴。为满足不同民族清真饮食习惯,提供的特色风味食品,配备的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等,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给予适度补贴。

(五)节假日庆典补贴。重大、传统节假日(如国庆、端午、中秋、校庆日等)及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等,膳食中心开展的对师生普惠性就餐活动;春节因故不能回家的学生、单身教师,学校在除夕夜安排集体年夜饭等活动。

(六)食堂损失补贴。因校园卡系统或电力系统等故障造成的就餐者无法正常刷校园卡消费或寒假安排食堂值班给食堂造成的经营损失。

(七)其它补贴。经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用于食堂的内外部环境建设、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三章物价平抑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六条物价平抑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按照《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2号)执行。

第四章物价平抑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和食堂考核领导小组实施对物价平抑基金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监督。审计处定期对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物价平抑基金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物价平抑基金的支出程序是否规范

(二)以奖代补金额及食堂损失补贴的计算是否科学合理。

(三)物价平抑基金使用的效果评价。

(四)其他涉及物价平抑基金安全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此前已结存的“物价平抑基金”的后续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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