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21 浏览次数: 132

  

  

  

  

  

后勤字〔20177


  

  

关于印发《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后勤服务集团

2017年7月12日

  

校园广场、景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校园广场、景区的管理,维护校园广场、景区秩序,保持校园广场、景区环境整洁及广场、景区设施完好,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校园广场、景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师生员工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后勤服务集团为校园广场、景区的管理部门。

三、校园广场、景区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维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校园广场、景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按规定开启。

四、任何人进入校园广场、景区都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爱护校园广场、景区内的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

五、广场、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非法集会、游行,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2、损坏喷水、电信、照明、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3、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在广场、景区内行驶或停放;

4、随地躺卧、露宿,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瓜果皮壳等废弃物;

5、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践踏草坪,攀摘花果,刻划树木;

6、吊挂、晾晒物品,携宠物进入,滑旱冰、踢足球、打排球等;

7、在校内水域游泳、钓鱼、洗涤污物、丢弃废物、乱扔垃圾等;

8、其他有损广场、景区容貌的行为和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劝止和批评教育,保卫处积极配合,对严重违规者进行处理。

六、在校园广场、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宣传部审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群众性的文娱活动;

2、悬挂标语、条幅、气球等宣传品;

3、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集体活动。

七、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活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2、在校园广场、景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娱等内容的,提交宣传部的审核意见。

3、参加校园广场、景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需要学校保卫处的审核意见。

4、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园广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经批准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经批准临时使用校园广场、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活动结束后要清扫卫生,保持广场、景区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损坏广场、景区内的设施、花草树木等,须按价赔偿。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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