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9年7月25日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规范项目签证,合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过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或量的调增、调减、取消、设计图纸的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工期调整、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一事一签、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安全、质量、功能、投资等方面的优化。
第二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内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2.原设计中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或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3.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的瑕疵造成基础及结构变化的;
4.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
5.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6.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7.修正设计错、漏、碰、缺的或优化使用功能而需设计变更的;
8.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五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内容、部位、数量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范围,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规范。
工程签证单按项目统一编号,不得缺号、跳号和重号,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在发生变更、完成签证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
签证单》分别提交基建主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归档。未归档、缺号、重复编号及附件不齐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明显偏离清单子目指导价,采取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施工期间,国家、省市政策有变化,导致材料或设备难以采购的除外);
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1.申请。由变更提议单位提交《
变更申请单》。
2.审核。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3.审批。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负责协调办理《
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逐级审批。
基建主管部门项目现场负责人接到变更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意见;建设办接到变更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
4.签证。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
工程签证单》。基建主管部门施工管理科负责人按程序办理,签证单加盖基建主管部门公章后生效。
5.备案。按相关规定整理好资料予以报备。
变更部分工程款最终价格以跟踪审计结果为准。对特殊情况,可先进行处理,但必须尽快补办相应手续。
第四章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第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1.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施工管理科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共同审核,经基建主管部门会议决定后,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变更,完成上述手续后,经基建主管部门会议决定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变更,完成上述手续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4.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学校财务审计部门或监审办、基建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报校长审批;
5.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估算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未经建设办签证确认的事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第十条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5%。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签证内容非特殊情况,不对价格进行签证,所有签证统一接受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
基建工程变更申请单.docx
附件2:
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附件2:
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docx
附件3:
基建工程签证单附件3:
基建工程签证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