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程序
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集中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及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情况确认,并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轮候顺序。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申领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一)适用对象
已实际入住市区保障性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在产业招商或签订保障性住房承租合同时,各区、开发区已经给予用人单位保障性住房租金优惠的,不再给予高校毕业生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生,下同),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80%;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60%;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40%;专科毕业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20%。
高校毕业生申领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申请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校毕业生租金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3.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情况、高校毕业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等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以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高校毕业生。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购房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
1.在市区就业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2.在市区就业满3年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二)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
1.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由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联合管理办公室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以查询结果认定;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2.高级工、技师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我市评审的中小学(含中专)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认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外地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购房人需提供由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标准。
(三)购房时间认定
在我市市区就业满3年,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或单位的工作证明。
(四)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认定
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由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现有市区房屋电子信息系统中对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即: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查询并出具证明认定,且所购房屋须为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
(五)安家补助标准
1.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购房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和2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2.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购房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和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六)安家补助申请
购房人在办理所购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时,向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联合管理办公室财政窗口申请安家补助。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高校毕业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安家补助的,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
(二)各相关部门应确定具体经办科(处)室,切实履行职责,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有关认定、补助或证明手续。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市辖四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