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市系列政策,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经研究,现就《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51号文第14条中“就业满3年”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再作要求。 二、51号文第14条中“在我市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用房”包括二手住房。 三、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2014年6月6日 (来源:芜湖市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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