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中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检查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总结经验、查 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组织检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既要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又要了解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使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突出重点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紧紧围绕腐败现象易
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全面了解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情况。
(三)检查年度工作与落实总体规划相结合。既要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又要检查反腐倡廉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过程监督与结果检验相结合。既注重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过程,又着重检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取得的实效,使二者有机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总结经验与加强指导相结合。既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重点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
(三)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落实责任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党组)、政府总体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情况;严格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履行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重要作用,把担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加强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纪委(纪检组)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抓好中央部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督促检查本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以及开展分类指导的情况。
(二)推进工作情况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重要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和落实度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情况。
(三)采取措施情况
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2、纪检监察机关各厅(室、局)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增强综合效应的情况。
3、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巡视工作内容的情况。
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创新的情况。
5、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6、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四)取得实效情况
1、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情况。
2、党政机关干部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认可情况。
3、农村基层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评价情况。
四、检查方法
(一)年度自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以及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要按 照统一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部署任务、取得实际成效以及存在 问题和整改推动工作等情况,认真填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自查表,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重点抽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中央纪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组成检查组进行年度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项调查和随机询问等方式,重点检查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问卷调查。委托政府统计部门实施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在一定范围调查了解党政机关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评价,印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
五、检查结果确定
(一)检查组根据被检查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内容、有关资料和工作创新等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二)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社科部门统计处理问卷调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自查表的相关结果,提出分析报告。
(三)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反映被检查地区、部门或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的总体检查报告。
六、检查结果运用
(一)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汇总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检查结果,形成全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年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中央。
(二)将检查情况纳入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由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总结推广经验,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改进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中央纪委负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