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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占还是非法占有?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12-03   动态浏览次数:1218

最近我们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就其行为是定性为侵占错误还是定性为非法占有错误产生了分歧,请予以帮助。
  李某,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1968年参加工作,197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某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1999年7月2日,李某与本单位干部张某、马某三人共同承租了朝阳酒家(私企),承租款为18万元,三人均摊承租款6万元。李某当时只能拿出1万元现金,其余的是李某向科委扶持企业万能电器厂厂长郭某打招呼后,让马某去该厂取了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并打了一张借条。
  2000年6月14日,李某来到万能电器厂找郭厂长,提出要撤回5万元的借条,并让其作平账处理。经商议后,该厂会计把原市科委拨给的星火计划贴息款8万元改作3万元,将李某借走的5万元作了平账处理,并撤出了5万元借条交给李某。
  讨论此案定性问题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为侵占错误。理由是: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万能电器厂的5万元资金占为己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占有错误。理由是:李某在客观上利用对企业新技术的开发管理和申报市级、国家级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的职权,授意给万能电器厂以平账的手段将5万元公款侵吞。
此案应如何定性请给予解答。
2002年4月5日

  以上行为应定为侵占错误还是定为非法占有错误,首先要分清两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本企业(公司)的财物,而后者侵犯的对象则是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采取的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式;而后者则是①以非法的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②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物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③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④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
  从以上两种错误基本特征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错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一、李某系区科委副主任,符合非法占有错误的主体身份;二、本错误侵犯的客体万能电器厂是属非本人管理的公私财物;三、本错误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四、本错误的行为就是采取以平账的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因此,李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对李某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9条规定按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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