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和“十严禁”
发布时间: 2013-06-06      访问次数: 531

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档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等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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