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积 |
∑课程学分 |
(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
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
4.受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二次以上;
5.考研被录取;
6.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优秀。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为了及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要提前准备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设计除外)和毕业鉴定材料,并在每年6月前到学生处和教务处分别核对学生受奖惩和成绩情况,然后填写《预授学位登记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
第六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经全面鉴定达到毕业要求者,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每年3月至5月应主动向学校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本科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校教字〔2018〕5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