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活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分制的要求
1.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若干个适应不同培养方向的课程模块;在教学管理体制中实施选课制,允许学生选择授课教师;各专业的选修课实行全校开放,允许学生跨学院选课;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加强学生指导,具体按照《 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执行。
2.为充分调动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依据学校办学条件,逐步给学生以下自主权利:
①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负荷以及选择修读课程;
②设立综合素质学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以及有关学科竞赛、文体比赛和其它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及全面素质;
③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下,鼓励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辅修其它专业,以成为复合型人才;
④对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的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⑤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条件地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允许有困难的学生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标准学制与学习年限
1.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一般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专升本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2年。
2.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实行浮动。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额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学习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学习年限为4至7年;专升本专业修业年限为2年、学习年限为2至3年。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因退学警告延长修业年限的,含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3.各本科专业按标准学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三、学期安排
各专业根据教学需要一学年设两个或三个学期。为便于学生选课,每学期理论教学、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一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前16周,2周考试。集中进行的实习、考察、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工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期初或三学期制的短学期,一般不在中间穿插,特殊情况由相关学院(部)和教务处协商解决。
四、课程的分类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应当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课程。学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五、学分的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1.理论课程(含艺术类课程)以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2.体育课按每学期计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
(1)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分散安排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每24学时计1个学分。
(2) 集中安排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以每1周计1个学分。
4.学分可取到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
六、学分的取得
1.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2.考核与重修。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必修课程申请缓考的,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课等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但应当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不安排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可以重修多次,重修必须按规定申请重修。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应当参加修读和考核,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按通过的级别登记学分。
七、学分绩点制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及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1.课程绩点的确定
课程的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根据表1确定课程绩点。
表1 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 课程绩点 |
| 五级制成绩 | 课程绩点 |
90~100 | 4.0 | 优 | 4.0 | |
85~89 | 3.7 | |||
81~84 | 3.3 | 良 | 3.0 | |
78~80 | 3.0 | |||
75~77 | 2.7 | |||
72~74 | 2.3 | 中 | 2.0 | |
69~71 | 2.0 | |||
66~68 | 1.7 | |||
63~65 | 1.3 | 及格 | 1.0 | |
60~62 | 1.0 | |||
<60 | 0 | 不及格 | 0 |
2.课程的学分积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积。
课程学分积=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学生所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积之和除以该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积 |
∑课程学分 |
八、选课
1.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导师要加强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当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在导师的指导下,每学期选课可以超出专业培养方案建议的范围多选课程,修读课程总学分(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学分)最高不得超过 35 学分;因学习困难,经个人申请,每学期也可以少选课程,但修读课程总学分(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最后一学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选课的程序应按学校相关选课管理办法执行。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选课人数低于40人,必修课及其它选修课、体育类课程、艺术类课程低于3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九、编班与学籍管理
1.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学院、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学生选课情况形成教学班。
2.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十、毕业与学位
1.本科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准予毕业。具体的毕业学分要求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2.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者,可提前毕业。
3.到本专业年级毕业时间,学生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尚有各种环节未完成,作结业处理。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经全面鉴定达到毕业要求者,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每年3月至5月应主动向学校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十一、附则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校教字〔201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