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重申监考教师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0浏览次数:781

关于进一步重申监考教师职责的通知

 

各学院、各位监考教师: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指导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学生灵活运用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素质,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了更好地搞好期末考试工作,特重申监考教师职责,请各学院广为宣传,各位监考教师严格遵守。

1. 监考教师是具体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考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考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

2.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组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考务组报告),根据考场名单安排座位,指导学生按号就座。在考试前10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要求学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存储工具,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前5分钟分发答题纸、试卷等。按时开始考试。

3. 主副监考对考场负有相同的责任,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在监考中为人师表,不得在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聚集交谈、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考场等;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4. 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的考试证、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并及时报告考务组;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入场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要主动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

5. 监考教师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卷。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并告知全体考生。

6.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并按统一要求将试卷密封装订。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保管好考生作弊佐证材料。

7. 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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