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补考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7浏览次数:1356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考课程范围

1.对前一学期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和经批准选修而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2.通识选修课、形势与政策、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考察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课程补考,需重新选课学习。具体补考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补考安排表为准。

3.课程考核卷面成绩(百分制)低于30分(不含30分)者、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只能直接重修;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若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只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重修机会。以上情况不安排补考。

4.与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并轨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可继续参加全国高等学校(安徽考区)计算机水平考试。

5.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重修补考,但卷面成绩(百分制)低于30分(不含30分)者、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安排重修补考,只能直接再次重修。重修课程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不安排重修补考,若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只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再次重修的机会。

二、补考的成绩记载

课程补考成绩含卷面成绩、上学期该课程平时考核等分项成绩;补考成绩的计算方法与该课程课终考核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致。补考成绩不合格课程需进行重修。

重修课程补考成绩含卷面成绩、本次重修课程平时考核等分项成绩;重修补考成绩的计算方法与该重修课程课终考核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致,但重修补考成绩记载最高不得超过课程绩点2.0所对应的分值(百分制:71分)或等级(五级制:中等;两级制:合格)。重修补考不合格课程只能再次重修。

三、补考时间安排

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末开始安排上一学期不及格理论课程的补考。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者,需事先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可以申请重修;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

2.每学期受理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计算方法与该课程课终考试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致;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竞赛,与考试时间冲突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的,缓考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

五、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补考规定》(校教字〔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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