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本学期课程课终考核工作,请各学院依照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按第9、10周末(4月15、16日,4月22、23日)、第13、14周末(5月13、14日,5月20、21日)、第15、16周末(5月27、28日,6月3、4日)、第17周末(6月10、11日)和期末考试周(6月18-21日)五个考试时间段拟定本学院所属课程课终考核时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采用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均由课程所属学院在上述时间段统一安排,采用论文、上机等方式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但应于考核前填写《考核方式申报表》报所属学院备案,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考核方式必须统一,30学时以下课程原则上不采用试卷形式考核。
2.原则上各课程按就近原则确定考试时间,期末结束的课程(包括最后几周为课程设计、实习、综合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班级)一般要求在期末考试周考核。主要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周考核。
3.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同一时间考核。
4.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所属系(部、中心)申报考核时间段、考核方式,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于3月31日前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完成申报。教务处将进行统一协调,确定各时段考试课程,期末考试课程一经确定,不得提前考核。
5.单独开班重修课程应与上述五个考试时间段内相同的课程进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考试,考试时间段内未有的课程可由开课学院在上述五个时间段外自行安排课终考核。
教务处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