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二章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
第三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培养方案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主要环节(不少于3学分)组成。若申请辅修双学位,须另加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
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五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辅修学习的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者。
第七条 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报名、审批工作。教务处审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开设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辅修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九条 辅修课程原则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由于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开设学院,劝其停止辅修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提出中止辅修学习要求,但必须到辅修开设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辅修计划。辅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申请缴费重修。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辅修学习,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在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辅修开设学院应对辅修学籍和辅修成绩进行严格管理。学生取得辅修学籍后,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到辅修开设学院进行学期注册,并按当前学期所学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手续及缴费的,终止其辅修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而暂时中断辅修学习,经申请,可保留辅修资格。复学后,要及时申请恢复辅修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按规定修满学分,由辅修开设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中止辅修、退出辅修,已经取得的辅修学分由辅修开设学院出具辅修课程成绩证明。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向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申请学士学位,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主修专业已获得第一学位后,将其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批;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学习费用。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